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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
财税〔2018〕15号
各省、、自治区、、直辖市、、打算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、国度税务局、、处所税务局,,,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》的有关划定,,,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当拘陌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,,用于慈悲活动、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,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门,,,准予在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;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门,,,准予结转以来三年内涵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,,该当依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,,,是指企业遵循国度统一管帐制度的划定推算的大于零的数额。
二、、企业昔时产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,,准予在昔时税前扣除的部门,,,不能超过企业昔时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三、、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昔时税前扣除的部门,,,准予向以来年度结转扣除,,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产生年度的次年起推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四、、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推算扣除时,,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,,再扣除昔时产生的捐赠支出。
五、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门,,,可按本通知执行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18年2月11日
来自:中国社会组织网
